社團法人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數學系系友會章程

內政部 105.11.4 台內團字第 1050068534 號准予立案
本會 109.8.1 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數學系系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聯絡系友感情,交換 工作經驗,促進我國數學研究及數學教育之發展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蒐集系友動態資料,並協助解決其困難。
二、倡導優良教育風氣,促進數學教育學術研究,或申請相關計畫,促 進全國數學教育發展。
三、建立數學資訊網路平台,協助提升國民數學素養並培育數學研究人 才。
四、提供獎助學金予在學生。
五、舉辦康樂與聯誼活動。
六、視需要發行會刊或定期通訊。
七、舉辦其他有關增進本會宗旨之事宜。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 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一、個人會員:本系所、科畢、結業生,及研究所 40 學分進修班、教 學碩士班畢業學員、本系現任及歷任師長。經申請入會 審查通過,並繳入會費及常年會費者。
二、永久會員:同個人會員,並繳入會費及永久會費者。
三、名譽會員:凡對社會有特殊貢獻,經會員二人提名及申請入會審查 通過者。
四、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經申請入會審查通過者。
第 八 條
個人會員與永久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 為一權。名譽會員與贊助會員無上開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 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三、死亡。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 十四 條
本會置理事 15 人、監事 5 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 5 人,候補監事 1 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五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議決大會之召開事項。
三、推舉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聘免工作人員。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六 條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七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推選常務監事一人。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八 條
常務監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九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理事、監事由會員互選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 二十一 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 二十二 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二十三 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 二十四 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 二十五 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二十六 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 二十七 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 二十八 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二十九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 500 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 500 元。
三、永久會費:新台幣 6,000 元。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 三十 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三十一 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 三十二 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 三十三 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三十四 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三十五 條
本章程經本會 105 年 8 月 24 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 105 年 11 月 4 日台內團字第 1050068534 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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