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學系
| 組別及名額 | 數 學 組 4 名 | 數 學 教 育 組 3 名 | 統 計 組 2 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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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資格 | 須兼具下列三項條件: 1.凡於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95 學年度學士班畢業生或96 學年度學士班應屆畢業生或於95 學年度以後取得同等學力者。 2.主修數學或數學相關科系。 3.在校學業總成績名次列該班(組)人數前30%以內或參加大學數學學力測驗獲成績優異獎狀者。註: 參加本系碩士班推薦甄選者,每人以報名一次為限,往年曾參加者,不得再報考。 | |||||||||||||
| 甄試項目 | 佔總成績比例 | |||||||||||||
| 甄試項目及 成績計算 | 1.筆試一:高等微積分 | 20% | ||||||||||||
| 2.筆試二:線性代數 | 20% | |||||||||||||
| 3.審查:就所繳資料加以審查。 | 30% | |||||||||||||
| 4.口試 | 30% | |||||||||||||
|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 1 | 筆試總分 | 2 | 審查 | 3 | 口試 | 4 | 高等微積分 | 5 | 線性代數 | ||||
| 審查資料 | 1.大學歷年成績單正本一份, 須附名次證明並註明全班(組)人數; 或大學數學學力測驗得獎證明一份。 2.研究計畫一份。 3.師長推薦函二封。(推薦函須使用本系指定之格式,或上網下載)4.自傳一份。5.其他有利於審查之資料各一份。(如競賽得獎證明、榮譽證明、已發表之文章、專題報告等) | |||||||||||||
| 規定事項 | 各甄試項目滿分皆為100 分,總成績以100 分計算。 | |||||||||||||
| 筆 試 | 96 年11 月17 日 | 第一節 | 08:10~09:50 | 高等微積分 | ||||||||||
| 甄試日期 | (星期六)上午 | 第二節 | 10:10~11:50 | 線性代數 | ||||||||||
| 口試 | 96 年11 月17 日(星期六)下午2:10 開始。 | |||||||||||||
| 甄試地點 | 筆試:臺北市汀州路四段88 號本校公館校區「數學館三樓M310 室」。 | |||||||||||||
| 口試:臺北市汀州路四段88 號本校公館校區「數學館三樓M210 室」。 | ||||||||||||||
| 洽詢電話 | (02)2932-0206 轉110(請洽英家銘助教) | |||||||||||||
| 系所網址 | http://www.math.ntnu.edu.tw/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