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數學系

研究生博士碩士學位考試實施要點

八十七學年度第一次研究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壹、本要點依據「國立台灣師範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實施要點」訂定之。

貳、本系研究生符合左列各項規定者得於每年五月底或十一月底以前檢附〈1〉歷年成績表乙份
 〈2〉論文初稿及其提要各乙份〈3〉指導教授推薦函向本系申請碩士或博士學位考試:

 一、申請碩士學位考試資格如下:

  1. 碩士班修業滿一年者或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回讀碩士班者。
  2. 修畢本系碩士班課程二十四學分且至少應修畢分析、代數、幾何、應用數學、數學教育等五學門中之二學門各一科(此學科有Ⅰ、Ⅱ者,以Ⅱ為準;每學門至少六學分;修課成績得作為評鑑是否已達碩士資格之要求,必要時亦得再經考試決定之。)
  3. 已完成碩士論文初稿。
 二、申請博士學位考試如下:

  〈1〉、博士班修業滿兩年者或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並已在碩士班修業滿兩年者。

  〈2〉、修畢本系博士班課程至少十八學分。

  〈3〉、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試及格。

  〈4〉、博士論文研究計畫口試通過。

  〈5〉、發表至少一篇論文於有審查制度的期刊或研討會彙刊(論文被接受視同發表)。

  〈6〉、已完成博士論文初稿者。

參、除前項規定外其餘均按照「國立台灣師範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實施要點」辦理。

肆、本要點經研究生教務會議通過,送學校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