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數學系學士班獎助學金設置辦法

95.03.28 九十四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96.01.22 九十五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訂

96.06.15 九十五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訂

一、緣起:為獎勵本系學士班優秀之入學新生,特訂定本辦法。

二、名額:各年級每學期至多十名。

三、金額:分「2萬元」與「1萬元」獎助學金。

四、 申請資格與條件:凡符合下列各條件之一者均可提出申請(已請領其他校內獎學金者,不得再請領本項獎助學金):

  (一) 參加大學考試分發入學,錄取成績為本系新生前8名者且家境清寒者,且,可獲2萬元獎助。

  (二) 參加大學考試分發入學之一般新生,以第一志願考取本系,且錄取成績為本系入學新生前8名者,可獲2萬元獎助。      

  (三)參加大學甄選入學的新生,甄試成績名列本系甄選入學前2名者,或家境清寒且甄選入學成績前2名者,可獲2萬元獎助。

  (四)曾獲(一)或(三)獎助之家境清寒的在學學生自一年級下學期起,申請時前一學期的學業成績平均為同班學生前3名者或同年級前十名者,可獲2萬元獎助。

  (五)曾獲(二)或(三)獎助的一般在學學生自一年級下學期起,申請時前一學期的學業成績平均為同班學生前2名者或同年級前六名者,可獲1萬元獎助。

五、 申請時間及程序:

  (一) 本獎學金每學期辦理一次,申請期間為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

  (二)凡符合本獎學金申請資格的學生,請備妥申請書及成績證明文件,向本系提出申請;如以家境清寒(含單親家庭)資格申請者,請檢附設籍縣、市政府或鄉鎮     (市、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或家境清寒證明。

六、審查委員:

  設置數學系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由本系講師以上專任教師及合聘教師五人組成,負責審查事宜,任期自每年二月一日至翌年一月三十一日,連選得連任,其中系  主任為當然委員;必要時得增設執行秘書一人。

七、頒發方式:

  核定獎助學金後,本系利用週會等機會公開頒發表揚,並加發每一位獲獎同學一紙數學系榮譽獎狀。

八、基金保管與運用方式:

  (一) 本獎助學金由本校獎學金管理委員會保管,以本金及孳息作為獎助學金支用。

  (二) 本獎助學金之金額,必要時得由本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調整之。

九、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提請本校獎學金管理委員會核備,並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